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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住宅小区的停车位一般包括:地面(露天)停车位、地下停车位、楼房首层架空层停车位等几种,《物权法》七十四条规定“建筑区划内,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、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。建筑区划内,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、车库的归属,由当事人通过出售,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;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,属于业主共有。”


  虽然全体业主对停车场享有共有权,但停车场的日常管理也会产生一些费用,这些费用不可能由全体业主来承担,根据“谁受益、谁付费”的原则,停放车辆的业主应当承担车位服务费。


  业主购买了车位,还需要向物业公司交纳车位服务费,俗称停车费,因为业主尽管对购买的车位拥有专有权,但车位与单独封闭的车库不同,它往往是一个开放的空间,对停车场的照明、设备维护、道路养护、卫生清扫等,物业公司仍需提供服务,所以业主仍应支付一定的费用。车位服务费与车辆保管费是两个不同性质的收费。因此,未与物业服务公司签订保管协议,缴纳车辆保管费的业主,往往不能有效地主张相关权益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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